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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交地质资料的质量及汇交份数有什么规定?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人: 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 2016-04-28
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报告编制标准、要求编写;
(2)资料应完整、齐全,盖有汇交人印章;
(3)资料内容须真实,符合实际;
(4)文字报告、附图、附表、附件编制符合有关格式标准和规范;
(5)制印清晰,着墨牢固,有利于长期保存;
(6)附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7)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8)电子文档的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
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份数要求有以下四点:
(1)不需要向国土资源部转送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或纸质资料一式两份)。这些地质资料是指:①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地质资料;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种矿产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③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④小型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小型灾害地质资料;⑤省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
(2)需要向国土资源部转送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各两份(或纸质资料一式四份)。
(3)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的份数与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量相同。
(4)中外合作项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质资料,除了汇交中文文本的地质资料外,还应当汇交其他文本的纸质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