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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应该由谁来汇交?向谁汇交?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人: 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 2016-04-2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地质资料汇交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地质资料有:①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②海洋地质资料;③国土资源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除此以外的其他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