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数据更新量为:35
登录 | 注册
登录 | 注销
  • 退出
  • 矩形搜索框
  • 重置

刷新
关闭
我们都爱大自然
关闭

  • 首页
  • 服务指南
  • 资料目录
  • 专题服务
  • 汇交服务
  • 法规标准
  • 管理动态
  • 下载中心
  • 联系我们
  • 互动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互动平台>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规定哪些地质资料要汇交?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人: 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 2016-04-28

    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附件将需要汇交地质资料范围归纳为十大类:一是区域地质资料;二是矿产地质资料;三是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四是海洋地质资料;五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六是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七是地震地质资料;八是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九是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十是专项研究地质资料。

资料下载

资料下载

开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周六、周日及其它法定假日闭馆) 上午:8:30-11:00 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24-86842199    传 真:024-86849909    访问量:4003010
版权所有 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6号甲2    备案序号: 辽ICP备120051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