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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地质资料汇交制度?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人: 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 2016-04-28

      自2002年国务院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来,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取得明显成绩。但在资料汇交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

    政策法规不配合,致使大量地质资料无法向社会提供公开利用;欠交地质资料数量较多,资料馆藏机构信息资源不足;重要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尚无可操作性的汇交管理办法;数据库类和软件类项目成果的汇交管理办法有待制定;等等。

    抓好地质资料汇交是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重要基础。而在《若干意见》中,具体而明确地落实了地质资料汇交人的责任。尤其强调了“承担国家财政地质项目的单位未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不得承担新的项目。矿业权申请人未按国家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得申请新的矿业权。”此刚性要求不啻于“釜底抽薪”,使违规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就可以按照监管平台信息接收地质资料并将未按时提交地质资料的信息反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以前欠交地质资料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欠交情况。而欠交的有关单位一旦“前科”记录在案,将会影响其承担国家地质项目和申请登记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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